1、负责依法执行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,以及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仲裁文书、公证债权文书;
2、负责依法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;
3、负责依法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案件;
4、负责依法做好委托执行工作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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